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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来源:区人大办 时间:2009年05月14日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利的表现。从监督权的构成因素看,它包括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四方面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以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什么?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按其内容说,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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