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所指向的客体,即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向它负责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1、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是有层次性的,必须实行中央集中监督和地方分级监督相结合。2、上下级人大虽然存在法律监督关系,但不宜把“一府两院”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作为一般监督对象同等看待。3、国家权力机关不能直接监督普通公民和公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