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机关印信使用管理,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印信管理的责任部门
1.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含钢印)、区选举委员会印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和介绍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签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2.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支部印章和介绍信由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印章由信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用印批准权限
1.凡需加盖区人大常委会印章(含钢印)、区选举委员会印章的各种公文、信函等,须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并签批意见后,方可用印。
2.凡需加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的各种公文、信函等,须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签批意见后,方可用印。
3.凡需加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章的各种公文、任命书等,须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并签批意见后,方可用印。
4.机关党支部印章除用于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材料及证实外调材料外,一般不对外使用。使用机关党支部印章,须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后,方可用印。
5.凡需加盖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印章的各种信访材料,须经信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印信的使用和管理
1.严格用印制度,使用各类印章时,必须有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属于用印范围的,印信管理人员应当拒绝加盖印章。
2.印信管理人员对印章的管理要坚持原则,妥善保管,严禁空白用印。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盖印章。
3.开具介绍信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介绍信内容要明确具体,填写时效期限,存根上要注明使用人、发往单位、事由等情况。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
4.印章的使用要规范,盖章位置应当正确、清晰,便于识别,防止歪、倒或模糊。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5.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类印章的制发、收回、销毁等事项,由办公室统一承办。刻制印章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启用新章、废弃旧章,应按印章管理权限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废弃的旧章由办公室及时收回,送档案室封存或按规定销毁。
6.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室,确需带出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指定专人监印,用毕返回。
7.印信管理人员对印信要严加保管、确保安全,存放印信处须随时上锁。发现印信被盗用等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