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室的使用管理,确保各类会议的顺利召开,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会议室包括常委会会议室、主任会议室、审议室等。各会议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会议室原则上只供本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使用,其他机关或单位借用会议室,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
三、机关各委办使用会议室,应当提前至少一天向办公室秘书科预约。预约内容包括:使用委办、使用事由、使用时限、与会人员范围及其他会务要求。
如果同时有多个会议需要使用会议室而无法满足时,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安排解决。
四、办公室须指定专人为会议室多媒体设施的操作人员,负责会议期间多媒体设施的操作、播放等工作。
五、办公室协同相关委办人员、多媒体操作人员(必要时,含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等为会议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完成会议各项工作。会议工作人员在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要做好会议的一切准备工作。会议期间要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并注意保守会议秘 密。
六、开会时,与会人员必须保持会议室环境卫生,禁止在室内吸烟,自觉爱护会议室的各种设施和物品。如有特殊要求须变动会议室布局或增减室内物品,应事先与办公室联系。
七、会议结束后,会议工作人员应当自觉关闭多媒体设施、空调、照明开关和门窗等。办公室负责指导保洁人员及时打扫卫生,整理好桌椅。会议室须做到一会一清扫,茶具须做到一用一消毒。消毒柜要正确使用,定期清洁。
八、办公室须全面做好各会议室的管理、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同时,负责会议室及其各种设施、设备等的日常维护,保证会议备品的及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