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1.机关财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基本原则,确保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2.机关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行政科具体办理。
3.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要按照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避免超前安排支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4.严格执行资金借、支审批制度。机关办公正常开支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特殊重大开支须报常委会主任审批。
5.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支付,经费支出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使用支票。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准挪用。
6.公务出差借款应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超额借款,出差结束后一星期内必须结算。
7.各项经费的开支和报销,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财务人员要加强审核、指导、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对不符合借支、报销手续和标准的,一律不予借支和报销。
8.严格执行经费报销手续。报销的票据,应符合财务规定,手续齐全,并由经手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后,经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9.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同区财政、审计部门的联系,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