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
1.机关固定资产一般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各类物资财产,具体划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2.固定资产属机关统一管理的国有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配置、调拨和日常管理。
3.固定资产的添置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办理,新添置的固定资产在经费报销时应及时登记,建立台账。
4.机关通过馈赠、赞助等渠道获得的物品,均属机关统一管理的资产,须按规定统一登记入账。
5.机关各委办应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工作。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借用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履行借用手续,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使用。借用人用后须按时归还,因借用人个人原因丢失或损坏的,由借用人负责赔偿。
6.固定资产报废时,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报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处理,并由财务列消固定资产账项。
7.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对清查中发现报废的资产及时作报废处理,做到帐物相符、帐实相符。
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办公用品,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2.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行政科具体管理。
3.机关各种物品统一由办公室按计划购置,购置额度在500元以上物品时,需指定二人共同采购。购置时应从实际出发,避免积压和因不实用而造成的浪费。
4.物品购置后由管理人员验收,点清数量,查验质量,分类入库,并履行上账手续。物品购置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5.各委办所需物品需提前提出需求计划,报办公室审批,领用物品时按报批计划领用。管理人员应加强审核,对出库物品认真清点,并办理领用出库手续。
6.各委办应加强对物品的使用管理,努力压缩消耗,节约资金,加强使用监督,禁止公物私用。
7.管理人员应每季度清理检查一次账目和库存物品,并将清理检查情况向办公室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