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1.差旅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严格公务出差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报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同意,常委会主任批准,并告知办公室。要严控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4.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5.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严禁向基层、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6.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7.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无住宿费、交通费发票的,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