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加强机关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休假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串岗聊天,不在公务时间和办公区域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2.各委办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记录。每月末将考勤记录交办公室。
3.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深入基层调研或外出开会,要告知办公室。各委办工作人员外出,要有委办内留言,若委办全体人员外出,应事先告知办公室。
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委办工作人员向委办主任请假,委办主任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请假,常委会副主任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委办主任批假权限为1天,2天以内需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3天以上需报常委会主任批准。
5.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等,是国家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带薪休假,各委办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休假和机关正常工作两不误。
6.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严格掌握。确因情况特殊,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所请事假天数应从本人享受年假中抵扣。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累计事假达到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8.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须持有医疗单位开具的病假建议书。病假超过两个月以上的,其工资计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超过2个月,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假期5个工作日,休年休假、探亲假、生育假的,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附件:机关工作人员假期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