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6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甘井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常务委员会决策、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时,应当在会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未经批准,每年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的给予通报;缺席两次的责成其写出书面说明;缺席三次的建议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次会议的出缺席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会刊》予以公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材料,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情况,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发言力求简明扼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参加会议决议、决定或者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应当自觉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以律己,保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