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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2016年第3期(总第99期)
来源:区人大办 时间:2016年05月09日

人大工作

 

本 期 内 容

 

【动态之窗】
★ 社区送锦旗  感谢好代表
★ “一线工作法”筑牢泉水街道人大工作根基
【他山之石】
★ 把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落到实处

 

 

【动态之窗】

社区送锦旗  感谢好代表

 

    “我代表居民感谢您对社区建设的大力支持和对困难家庭的关爱”。日前,兴华街道华国社区书记将一面绣有 “人民代表、情系百姓”的大红锦旗,送到辖区人大代表——甘井子农商银行行长王路宽手中。
    自2014年当选人大代表以来,王路宽就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职务作用,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大力支持社区各项活动,真诚关爱社区困难群众。临近春节,他为10名困难老人每人发放200元“压腰钱”,老人们感动万分,称赞他比自己儿女想得还周到;社区乘凉晚会,他出资5000元,为晚会微信抽奖环节添置奖品,给演员们购买精致礼物,为社区居民带来更多欢乐;平日里,他主动走进社区,为百姓讲解党的方针政策,协助订阅多种报刊,供居民休闲阅读……
王路宽代表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默默出力献策的行动,以及关爱社区困难群众的善举,赢得了辖区选民的一致称赞。
    面对锦旗和选民们的信任,王路宽代表倍加珍惜,他表示,今后将会一如既往地认真行使代表职务、积极发挥代表作用,全力支持社区建设,为百姓排忧解难,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兴华街道  曹颖军)

 

“一线工作法”筑牢泉水街道人大工作根基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街工委工作会议后,泉水街道人大工委迅速落实会议精神,设计并采取“一线工作法”从严从实谋划和推进街道人大工作,夯实了工作基础,增强了人大活力。
    工作在一线落实。三月份以来,街工委以多种形式宣传区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并组织驻街区人大代表开展“回选区、访选民”活动。一是借助社区LED屏幕,将会议精神滚动展示,形成鲜明导向,扩大社会影响,提升宣传效果;二是借助党员例会,组织党员代表向选民传达,通过通读全文、解读提纲,促使会议精神入脑入心;三是借助道德讲堂,组织代表与选民开展交流研讨,选民积极提问,代表耐心回应,形成良性互动,增进工作实效。
    问题在一线解决。为进一步畅通选民诉求表达渠道,人大街工委借助街道“网格化”管理平台,创新联系选民机制。一是人在网格。将人大代表派驻到所在选区网格,与“五级”网格长、网格员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二是事在网格。要求人大代表作为网格员,围绕街道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了解选区情况,精细掌握选民需求;三是干在网格。建立人大代表“分类、研判、解决、反馈”工作循环体系,汇选民“急”,议选民“盼”,解选民“难”,平选民“怨”,严格落实“一个代表一个建议”制度。
    形象在一线树立。街道人大工委积极开展“三亮”活动,促进代表依法履职,树立人大代表新形象。一是亮身份。在选区宣传橱窗公开人大代表的姓名、电话、职务等基本信息,以增进选民对代表的了解;二是亮业绩。制定人大代表百分制量化考评方案,设置参会率、纳税额和活动参与、解决问题情况等指标,客观公正评分打分,激发代表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亮承诺。要求人大代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自身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开展代表资格自查活动,并向选民作出书面承诺,公开公示,接受选民监督。(泉水街道  吴海霞)

 

【他山之石】

 

把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落到实处(一)

李伯钧

 

    在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大代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发生在一些人大代表身上的问题也不容回避。代表履职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关键是要做实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做到马克思当年谈到巴黎公社时所讲的:“代表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并且随时可以撤换。”
    一、人大代表要接受监督
    保罗?高更是法国后印象派画家,他在1897年创作了其代表作油画“我们从哪里来?我们是谁?我们到哪里去?”借用这幅画的名称有三问:我国的人大代表是从哪里来的、究竟是谁、应当到哪里去?回答是: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出来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当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是人大代表经常讲的,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在必要的监督下来保证其履行好代表职责、发挥好代表作用。
    从历史和现实经验与教训来看,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特别是公权的行使必须接受监督,否则就容易出现问题乃至腐败。而且在法理上,与私权行使“法无禁止都可为”不同,公权行使必须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或者“法无规定不能为”。权力还必须在阳光下运行。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一种公权的行使,因此也必须接受监督。对此,我国的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都有相关的规定。
    二、由谁来监督人大代表
    在我国,选举权和监督权是不可分割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区别。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质是人民群众把本来属于自己的管理国家的权利委托给选出的代表,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监督的实质是一种控制,是人民群众对于委托出去的权力有控制运作的资格和能力。人民群众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是保障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一大政治优势。人民群众对代表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代表忠实地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好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群众监督代表是一个大的概念,由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所决定,例如某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要接受其所在行政区域人民的监督,也要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现实中,我国五级人大代表是分别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办法,即县乡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的。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从法律设计来看,监督代表的具体主体分别是选出代表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区选民进行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进行监督。按照谁选举就对谁负责、谁授权谁监督的原理,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来说就是要对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人大代表的原选举单位是指在间接选举中,依法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选举单位。选举单位与选区不同,主要在于其人员是本级人大的代表,而不是一般的选民;所选出的出席上一级人大的代表应向选举其的人大负责,而不是直接向选民负责。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代行人大的职权。平时由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承担对代表的具体监督事务是可以的,例如法律规定,代表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或者罢免代表职务等。
    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需要自觉承担起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的职责,保证代表能够按照所在地方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履职。如果放任代表出问题,不仅会损害人大的形象,也会损害本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利益。如果某个地方的代表出问题的比较多或者比较严重,那么这个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也应当反思,是历史问题还是现实问题,是没有及时发现还是发现了没有及时处理,是思想认识不足还是机制体制不顺等。

    三、如何对人大代表监督
    (一)法律规定的对代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
    代表法单设专章规定对人大代表的监督,选举法也专章规定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这就是说,对人大代表监督的内容是代表的履职情况,也就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从事的代表工作和参加的代表活动情况。对人大代表监督的方式是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所在行政区域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关询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法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是说,罢免代表是对代表监督的重要手段。在何种情况下罢免代表,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只要代表失去了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罢免。因此,罢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种情况,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违反纪律和道德行为或者本职工作严重失误、不称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或者是其他原因不再适合当代表,应当辞去代表职务而没有辞去的等。代表法还规定了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两种情形和代表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代表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分别中止或者终止。这也是对代表监督的重要手段,包括对代表职务的罢免。在代表资格终止情形中,代表辞职的原因很多,包括违纪违法和履职能力、工作变动、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在类型上又区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监督的内容是代表的履职情况,与代表履职无关的情况不包括在这种监督之中。与代表履职无关的情况,是其他机关、组织监督或者社会监督的内容。例如党员代表,要接受党纪的监督等。当然,如果代表其他方面的情况已经对其代表履职产生影响,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完全可以使用一定的监督方式或者手段对其进行监督。
    (二)实践探索中对代表监督的一些方式方法
    这些年来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探索出一些对代表监督的方式方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包括:实行当选代表宣誓制度,代表作出履职承诺。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在人大会议期间审议发言、提出议案或者建议、在人大闭会期间参加集体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以及自发联系群众,是否履行社会责任、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登记,有的还予以公布。设立代表活动室、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等场所,规定统一的代表活动日和接待选民、下级代表制度。通过网络平台,使代表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公开。一些地方要求代表每年以一定时间、一定方式主动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直接联系,并作出量化的规定。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也以多种方式向其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以及有关活动情况,保证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知情权。加大对履职积极代表的宣传力度。对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代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既不接受批评又不积极认真整改的代表劝其辞职,不断完善罢免代表的制度和程序等。(中国人大网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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