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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
来源:区人大办 时间:2016年05月09日

(2016年4月27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甘井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有效落实,切实做好代表建议督办工作,推动代表建议承办单位不断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甘井子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评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测评主体为甘井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提出建议的区人大代表。
    第四条  测评对象为承办代表建议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通过下列途径确定测评对象:
    (一)从承办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单位中确定;
    (二)从承办代表建议数量较多的单位中确定;
    (三)从承办的代表建议反映热点、难点问题的单位中确定;
    (四)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的承办单位中确定;
    (五)从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派出机构提议的承办单位中确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通过调研、走访、座谈等形式汇总各方面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测评对象和参加测评代表的建议名单,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测评内容为测评对象执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规定》,完成代表建议办理任务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机制完善,领导机构健全,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调,落实“面商面复”制度(即办理过程中,当面向提建议代表了解真实想法和要求,办理结果当面答复代表),认真听取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落实代表建议有明确的目标、时间、步骤和措施;
    (四)代表建议涉及具体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初见成效,并能够跟踪办理;
    (五)代表建议如囿于管理权限、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等所限,现阶段无法采纳或解决,承办单位在答复中作出清楚解释和说明,并得到建议人认可;
    (六)答复意见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署后,按时限答复代表,其中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当面答复代表,其他代表建议应由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当面答复代表。
    第七条  测评主体应当认真负责地参加测评工作,根据测评对象的报告,结合了解掌握的相关情况,对测评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一般采取电子表决或填写测评票的方式进行测评。
    第九条  测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测评对象认真起草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准确,语言精练;
    (二)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代表视察建议办理情况;
    (三)测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四)测评主体对测评对象的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现场统计测评结果,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告,并由常务委员会向区“一府两院”反馈测评结果。
测评结果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书面通报。
    第十一条  对于测评结果满意率未超过半数的测评对象,该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有关代表建议,并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上报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就该单位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开展专题询问或质询;其测评结果将作为常务委员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人事任命的参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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