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3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宪法及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权,加强常务委员会对区本级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包括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方面行使下列职权:
(一)初步审查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二)监督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决算;
(五)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区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五条 区本级预算包括各部门(街道)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承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举借债务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要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分类别编制当年财政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工委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及有关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预算平衡表及有关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及有关说明;
(四)各部门(街道)、各单位预算表及有关说明;
(五)区级财政需偿还的债务情况;
(六)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财经工委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十日内,应当组织财经工委成员、部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员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选择部分预算部门、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
财经工委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出的意见,交由区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五日内,将预算草案和报告的修改情况向财经工委反馈,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财经工委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研究意见报告,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为完成预算拟采取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七)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预算草案和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就财经工委研究意见报告的七项重点内容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区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各类预算的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大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三)区本级政府性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情况;
(五)部门(街道)预算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八月至九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或者区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财经工委应当适时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在常务委员会设立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查询端口,财经工委对预算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实行在线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当年九月至十一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十日内,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交由区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意见五日内,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修改情况向财经工委反馈,初步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作出决议。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区人民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至九月,将上一年度区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区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送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区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财经工委送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后十五日内,对决算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形成研究意见报告,并交由区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研究意见报告五日内,将决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财经工委反馈,研究意见报告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财经工委关于决算草案的研究意见报告。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审查后,应当对决算草案作出决议。必要时,可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决算经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部门、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 预算事项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预算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
(一)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备案:
1.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2.区级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及体制执行过程中收入与支出划分的调整情况;
3.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的预算收支总表;
4.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财经工委备案:
1.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的调整;
2.制定的预算管理、监督文件;
3.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有关预算方面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4.财政资金单个项目投资一千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5.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改正不力的,常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对其进行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严肃的责任追究措施: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违反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未按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五)其他妨碍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
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