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大连市甘井子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院长刘锟提出辞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大连市甘井子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其辞去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