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区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加强对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切实保证代表建议落到实处,是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重点督办代表建议(以下简称重点建议)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30日内,从确定的代表建议中,选择部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代表建议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条 重点建议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代表建议数量的10%,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事工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备选重点建议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条 重点建议的督办,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代表工作的领导负总责,人事工委负责联系政府督办部门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综合督办和工作总协调。具体代表建议件的督办,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分工负责,常委会相关委办协助。
第四条 针对每一件重点建议相应成立督办小组,组长由牵头督办该重点建议的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由人事工委主任和常委会相关委办主任担任,成员由提出该项建议的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吸收提出类似代表建议或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区人大代表加入督办小组,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
第五条 督办小组要认真研究所要督办的代表建议,全面听取提建议代表的意见,通过征求意见、现场察看、调查研究等方式,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督办工作,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和进度,根据实际向承办单位提出督办意见。
第六条 根据督办重点建议的需要,督办小组可以召开工作协调会,进一步研究措施,推动重点建议得到落实。参加协调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由人事工委根据督办小组的意见负责召集。
第七条 督办小组要与提建议代表共同听取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对于答复时已列入计划、尚未完全落实的重点建议,督办小组要负责跟踪督办,直到重点建议得到落实为止。
第八条 督办小组要综合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和代表反馈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向主任会议进行汇报。主任会议适时专题听取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办理重点建议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