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
本 期 内 容
【动态之窗】
★ 泉水街道人大工委:布局“一核三链” 提升工作效能
【他山之石】
★ 人大换届选举要严格遵守“两法”(一)
【动态之窗】
泉水街道人大工委:布局“一核三链” 提升工作效能
今年伊始,泉水街道人大工委就把“围绕发展主题、促进地区争先进位”作为首要任务,以“一核三链”布局人大街工委全年工作,将强化学习教育、提升能力水平作为重要手段,将立足自身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作为履职保障,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热情,助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核:即以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为核心,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服从并服务于街道党工委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幸福泉水”目标定位,立足职能,主动作为,提升工作实效。
三链:即“三学”教育链、“三做”规范链、“三进”驱动链。
“三学”教育链。在锤炼队伍、提升能力上持续发力,着力构建代表学习教育长效机制,强化对代表理想信念和政治修养的提升与固化。点题学,围绕上级精神并结合代表履职实际出题目、请专家,进行专题学习,增强代表履职实效。融入学,把组织代表集中培训融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通过系列学习提升代表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沉下学,整合阵地资源,借助代表各自选区滚动屏幕、党员例会、道德讲堂等载体,全方位、全视角、多渠道传达各级人代会会议精神,与选民面对面讨论交流和相互学习,形成良好互动。
“三做”规范链。在夯实基础、求实创新上持续发力,着力自身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代表的管理与监督,打造过硬队伍。做活人大工作基础。针对人大代表资格开展自检自查活动,依托亮承诺、亮身份、亮形象等“三亮”载体,在选区公示《人大代表履职身份承诺书》,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做实履职载体平台。以“走访代表企业”为载体,盘活利用好人大代表资源,代表之间互补职能优势、搭建活动平台,促进联系、凝聚合力,如交警大队与学校合作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等。做强代表履职考评。出台《代表执行职务考评办法(试行)》和《代表履职考评细则》,从代表在人代会期间、闭会期间的活动以及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等三方面入手量化8项评价内容、20个评价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听代表述职汇报、看日常执行职务情况、问选民对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服务满意度、查履职手册记录情况等,对代表履职实现“听、看、问、查”“一条龙”全方位监督考核,切实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改进代表履职作风。
“三进”驱动链。在推动发展、真抓实干上持续发力,着眼于街道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引导代表对接服务、主动作为。进企业,助力地区经济发展。组织代表深入重点项目建设工地进行实地察看,围绕高质高效推进项目建设、招商安商施策等情况进行调研,就企业难点进行深入交流,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下功夫、出实招,发挥职能优势解决道路改造等7个难题,确保重点项目序时推进、早见成效。进社区,给力保障改善民生。组织代表广泛开展“回选区、访选民”活动,视察地区暖房子工程等民生实事推进情况,积极参与和支持地区文化艺术节,并嵌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为民生服务献计出力。进街巷,发力生态文明建设。组织代表高度关注地区市容环境建设,植根“品质立街”理念,在城市配套设施完善、承载功能提升方面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就泉水河治理等9个难点和瓶颈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形成建议,在集中行动全覆盖、分段包干责任田的综合整治上用力,确保泉水河整治尽早上马、顺利施工、尽快见效,促进城市品质和品位实现双提升。(泉水街道 吴海霞)
【他山之石】
人大换届选举要严格遵守“两法”(一)
■吴国良(江苏)
从2016年开始,全国县乡人大陆续开展换届选举工作。选举法与地方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是地方人大选举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贯彻执行好“两法”,对于搞好地方人大的选举工作至关重要。笔者就人大选举中应把握“两法”的问题进行探讨。
选举法与选举办法
选举法是规定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既包括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原则和程序,又包括选举其他机关,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原则和程序;狭义的选举制度只是指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原则和程序。我国的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是狭义的选举制度,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原则只适用于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我国,其他机关的选举由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选举办法是按照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具体选举事宜并赋有法律效力的选举的规定要求,是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在选举工作过程中的具体运用。选举办法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每一具体选举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实施任务,选举原则、办法,投票方式,确定选举有效无效,设置总监票人、监票人实施对选举过程的监督等方面。选举法与选举办法等法律是结合实际具体运用和原则规定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因此,选举办法的制定既要以国家基本法律为依据,又要结合实际情况,便于操作,有利于搞好选举。这是制定选举办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在选区投票选举产生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直接选举的主要特点:其投票形式,可以设立中心会场、投票站或流动票箱;可以委托投票,但每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 3人;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则可以当选。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间接选举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选举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均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间接选举的正式选举必须采取全体会议的形式投票,即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间接选举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理想。因为直接选举能够使选民的民主权利直接得到实现,它一方面便于选民直接挑选自己最了解、最信任的人参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代表选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有利于代表随时听到广大选民的意见,及时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的间接选举是以直接选举为基础和前提的,所以,间接选举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目前经济状况、文化水平等各方面都还未达到实行选民直接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条件,在我国现阶段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选举人大代表是符合国情的。
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办法。现行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限制了适用等额选举的范围和条件,规定了只有两种情况方可实行等额选举。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各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1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只有 1人,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二是补选出缺的代表和补选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名额,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实行等额选举。上述两种情况,是否实行等额选举,其选举办法由本级人大决定。等额选举的优点是投票比较集中,有利于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有利于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缺点是选民或代表在选举时选择余地少,容易使选举流于形式。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形成差额,选民或代表可以从正式候选人中选择应选人的一种选举办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的具体差额,除特殊情况(如正职领导人未能提出多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和补选)以外,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在选举中应该严格予以执行。实行差额选举给选民或代表提供了挑选候选人的余地,有利于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的责任感,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干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待续) (《人民代表报》 2017年02月16日)